杨立新 韩旭 劳东燕 李宏勃:“狗咬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

宠物训练 2024-09-29 08:00:46

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一社区,一名幼儿被一只未拴绳的大狗咬伤。女孩全身多处被咬伤。 10月17日,四川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就“女童被狗咬伤事件”发布情况通报。报道称,警方已对事件立案调查,并将依法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国多地经常发生狗伤人事件。狗伤人后可能产生哪些法律后果?事故中狗的主人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我们该如何面对日益突出的养狗问题?

本文整理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洪波教授对此事的思考为了读者的利益。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法治视野

老东岩2004,冯盛观点

01.杨立新

成都恶狗伤人案侵权责任

注:来源于法律学术前沿

据媒体报道,成都市崇州区恶狗伤人案应构成侵权责任。本案适用的法律应当是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或者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也可以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找到恶狗的主人。媒体介绍还称,这只恶狗是有主人的,民法上称为动物饲养员。如果能够找到恶狗的主人,应当适用民法前两条确定侵权责任。

首先,目前的报道称,造成儿童受伤的狗是一只恶犬,罗威纳犬,很多地区都将其定义为恶犬。能够认定为恶犬的,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禁止使用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该条款又称为绝对责任条款。它不仅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而且即使猛犬的主人没有过错,甚至有理由应当减轻或免除责任,也同样适用。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本案的狗被定义为暴力犬,则适用本规定,养狗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没什么可说的。

其次,对于伤人的恶犬不能认定为恶犬的,应当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动物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动物死亡的,应当适用民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文指的是普通狗。如果饲养者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将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无过错责任。不过,与暴力犬只的规定相比,不同的是,普通犬只,只要能够证明损害是侵权人即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可以减轻责任。但如果是恶狗造成损害,就没有这样的借口,他们都将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读到的报道一直强调这个小区不是禁养区,而是非禁养区,所以不会发放“养狗证”。是否核发“养犬证”并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适用《民法典》第 1246 条和第 1247 条,并且不区分限制区域和非限制区域。因此,限制区域与非限制区域对于损害赔偿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您养的是普通狗,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遛狗时不拴绳、不系缰绳,造成损失的,您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养的是恶狗,你甚至不需要考虑这些要求。只要你养的恶狗造成损害,你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恶狗没有主人怎么办?我看到有媒体提到,如果找不到打伤孩子的狗的主人,谁应该负责? 《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果造成损害的犬只是无主犬,即无饲养者或管理人,则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第1249条,该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49条的规定。遗弃或逃避。 ,该动物的原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伤害儿童的恶犬的原饲养者或者管理人,且恶犬逃入物业小区,对业主包括业主子女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在场。过错。物业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人将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履行对业主的安全保卫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如果找到狗的饲养者或管理人,可以向他索要赔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02.韩旭

崇州恶狗咬伤幼儿,主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注: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律视野”

近日,四川崇州某社区一名幼童被无人看管、未拴绳的罗威纳犬咬伤,引发全国关注。据崇州官方通报:狗主人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众自然关心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今后将以何种罪名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将如何判决唐某?

司法机关对唐某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不同,这决定了检察院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法院如何对唐某量刑。

据观察,目前网络上包括律师等专业人士存在三种观点:一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二是故意伤害罪。二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些学者不同意将其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不认为养狗等同于放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另一方面,虽然可以认为被告应该遭遇狗失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没有依据认为他对后果的发生有任何影响。意向心理学。

因此,如果饲养狗并造成人员伤亡,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宠物狗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法院判决适用的罪名也各有不同,一般都涉及以上三类。

鉴于此,笔者拟对上述三种犯罪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故意伤害罪是作为结果而实施的,其侵害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如果狗被饲养在人口较少的社区,例如1或2人,它可能只会对特定人群产生危险。仅此还不够,被狗咬伤需要造成严重伤害。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狗的主人主观上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到事情的发生。的危害,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轻信是可以避免的。在崇州罗威纳犬咬伤幼童事件中,狗主人唐某显然没有采取疏忽的态度,而是采取放任态度,任由危险和有害后果发生。

由于唐某既没有给狗戴上口套,也没有给狗拴皮带,导致狗处于危险状态,最终导致幼童被咬伤。

唐之前的不作为,导致了危险状态的存在。有学者还提出增设新罪名,建议我国增设“危险动物管理不当罪”,在刑法中规制这种行为。

美国加州也曾发生过宠物狗咬死人的事件。被告内勒养了一对凶猛的金丝雀狗。 2001年1月的一天,内勒带着公狗在公寓楼顶散步,然后回到六楼的房间。当他走到6楼走廊时,公狗突然挣脱皮带,扑向正要进屋的女邻居,疯狂咬她。这时,母狗从克勒尔家门口冲出,参与咬伤受害人。咬人持续了10多分钟,受害者身上至少有77处伤口,最终死亡。克勒没有提前给狗戴上口套,没有在公狗咬人时寻求帮助,没有拿武器制服疯狂的狗,也没有拨打紧急电话。美国加州一家法院推翻了过失杀人罪的定性,最终判定他犯有谋杀罪。显然,如果克勒尔只是没有履行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没有给公狗套上口套,也没有阻止公狗撕咬),导致公狗突然咬伤或者咬死受害人,那么只有过失行为将成立。死之罪。

然而,本案法院之所以认定克勒尔的行为构成谋杀罪,是因为她在此前的不作为造成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后,故意不保护受害人的生命。

德国刑法教授许奈曼曾在注意义务的利益计量中根据行为目的的内容将风险行为分为四种类型:

①奢侈行为。是指只对自己有利而不对他人有利的行为,例如饲养野兽以供自娱自乐等。只有严格控制或消除风险,才能排除该行为违法;

②普通社会行为是指常见的社会活动。只要将行为的风险控制在通常的预防措施足以遏制的程度,就可以排除违法行为。例如,遛狗时为了防止狗咬人,给狗戴上口套。 ;

③ 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指能够给社会带来显着利益的行为。即使通过风险规避措施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只要采取了必要的风险规避措施,缺陷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驾驶车辆;

④ 社会必要行为是指社会所必需的行为。尽管潜在风险极高,但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即使没有有效可行的预防措施,也应该接受,比如建设核电站的行为。

这起案件显然就是徐乃曼教授所说的“奢侈行为”。唐某未能消除风险,其行为违法。

有学者撰文认为,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未圈养、未拴绳的凶猛犬只,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以及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权构成重大危险。在公共场所。

因此,当非法饲养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暴力犬只造成人员伤亡的主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禁或死亡。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养狗咬人的危险程度并不等同于纵火、水浸、爆炸等,但养狗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狗也越来越多。今天,公众将越来越受到日益增长的危险的影响。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免受狗侵害,减少日益增长的风险,有必要对无人看管的狗主人实施严厉处罚。

据《新闻晨报》在微博发起的“如果恶狗伤人,你是否支持监禁狗主人”问卷调查显示,截至2023年10月17日22:00,已有2082人参与,近95%的人参与其中。人们支持它。句子。 《南方都市报》在微博发起“2岁半女孩被狗咬伤,你支持入狱狗主人吗?”的调查问卷。截至2023年10月16日21时30分,已有超过10万人参与投票。超过90%的网友认为养狗人应该受到刑法惩罚。

随着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动物伤害已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内,这一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国外和地区,普遍采用刑法规范危险动物的饲养、管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恶狗主人唐某若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幼童咬伤肾脏,可能已达到重伤程度(需要司法鉴定),那么他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唐可能会觉得委屈,毕竟他不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如果法院认为这样的刑罚过重,可以考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刑法的规定将刑罚减轻到法定刑以下。这是我国刑法中专门的减刑规定。

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从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被判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

03.老东岩

在社会治理中采取极端措施只会导致恶性循环

注:来源:劳东艳教授微博

我自己没有养过狗,也没有养过其他宠物。当我看到狗伤人的新闻时,我为受害者感到非常难过。我也认为,如果饲养者或者责任人有过错,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同时,只要某种类型的狗伤害了人,我们就呼吁禁止该类型的狗或其他狗品种,甚至要求将其杀死。这样的呼吁也是感性的。无论是否禁止,都需要考察特定犬种对公共安全的总体威胁程度。不能根据孤立事件做出判断,也不应任意扩大到不同威胁程度的其他犬种。

在社会治理中,人们常常批评“一人有病,大家吃药”的做法。但这个电话不也有牵连吗?然而,无辜的不是人,而是狗。如果无辜的人受到牵连并为别人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是不公平的,那么以这种方式对待狗也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社会治理中采取极端措施,只会导致恶性循环。

这个世界上让人感到温暖的东西并不多,所以我们应该尽量不要再剥夺它们,多保留一些让人怀念的东西。因此,最好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有效合理地防止此类恶性事件再次发生,但不要动不动就受到牵连。过度恐惧之下,往往鼓吹一刀切的做法,最终只会让大家的自由空间变得越来越有限。

04.李洪波

在关于养狗问题的激烈口水战中,法律的立场在哪里?

注:来源于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

近日,四川成都崇州市发生的“恶狗咬人”事件再次引发公众神经,引发巨大争议。此案的最终解决,需要执法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权威裁决,给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解释。

超越具体案例,全社会应该思考的是:在城市治理中,面对日益突出的养犬问题,如何构建一套城市养犬管理、公共空间使用的法律规则,从而通过法律来实现人与狗的关系?和谐共处?

1、养狗为何成为城市治理的突出问题?

长期以来,饲养动物一直是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狗的问题在今天却变得如此尖锐和突出,成为影响全社会、造成民族分裂的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城镇化发展。在农耕社会和乡村生活中,狗主要不是宠物,而是像牛、马一样执行特定任务的家畜。狗在保护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狗不再需要承担起看家护家的工作,也不必在肉类匮乏的情况下充当食材。它们越来越成为人类情感的对象。

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和独居的人来说,在繁华又孤独的城市里,狗和主人之间的情感交流是简单而真诚的。狗的忠诚和毅力给主人带来了不可替代的精神安慰。

对于狗主人来说,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狗的身份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它不再是普通的家畜,而是重要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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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狗本身的特殊性。与猫、兔子、鱼和鸟等其他宠物相比,狗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宠物。

首先,人类因为狗非凡的情感和沟通能力而对狗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从而导致了评价截然不同。狗的智商比较高,能够与人进行丰富、深入的交流和互动,会对人产生强烈的情感依赖。因此,人类也会对狗提出超越一般动物的要求,对它们寄予独特的道德期望。

比如,对于爱狗人士来说,狗的忠诚、忠诚、忠诚成为狗应该受到特殊对待的理由,也被用来与那些奸诈、总是放弃的“渣男”相比较;但对于那些讨厌狗的人来说,他们会因为狗对不同人的不同态度而感到厌恶,从而产生诸如“狗腿,狗依靠人力,狗的营地里有苍蝇,狗不能改变和吃饭”等道德蔑视。拉屎”。

其次,狗的攻击性和破坏性是其他普通宠物所不具备的。虽然狗对主人忠诚且友善,但它们经常对陌生人表现出残忍,尤其是对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

在城市生活中,猫、兔子等宠物攻击人类的事件几乎闻所未闻,而狗咬伤的事件则相对常见。

加拿大安全委员会估计,每年有 46 万起狗咬伤事件,其中近一半的受害者是儿童。

从法律角度看,养狗问题本质上是城市公共空间和资源配置问题,以及个人养狗自由与公共秩序安全之间的平衡问题。

一方面,涉及养狗者和非养狗者如何共享公共空间和资源的问题。在乡村社会,家家户户都有自己的房子,鸡鸣狗叫声可闻,邻里能和睦相处。然而,在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高密度的人群严重限制了城市公共空间和资源的供给。当人们生活在抑郁、烦躁之中时,狗的介入无疑会让公共空间和资源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恶化,从而加剧养狗者和非养狗者之间的冲突和紧张。

另一方面,涉及到如何协调养犬行为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问题。城市生活中,日益增多的狗只以及少数狗主人遗弃的流浪狗,不仅对个别居民的生活安宁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且还造成犬只疾病特别是恶性疾病的传播。如狂犬病。疾病给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带来巨大隐患。

因此,当宠物狗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城市治理带来巨大压力时,当不同族群因狗问题相互攻击、对抗时,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回归到法治轨道上来,必须让法律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2.面对城市养狗这一公共问题,法律应如何应对?

狗的问题本质上是人类的问题。为狗立法的核心目标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人权”,二是“维护狗的福利”。

所谓“民权保障”,主要是指设定狗主人的义务,确保狗不侵犯他人权利、不扰乱公共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国不仅在民法和刑法中设立了专门的条款,还出台了专门的狗法,例如美国的《危险狗法》和《禁止吠叫法》。 )等待;

所谓“维护狗的福利”,就是法律必须保证狗能够享受一定的“福利”,受到主人的善待。为此,美国、丹麦、德国、瑞典、希腊等国家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对主人善待宠物提出了诸多要求。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城市养犬法一般应规定以下内容:

首先,养狗有一般限制。应限制在城市养狗。这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一般法律对养狗的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犬类的限制,即攻击性、危险性的大型犬和凶猛的犬类一般不允许在城市饲养。

在美国,已有30多个州颁布了“毒狗法案”。法律通常禁止在特定区域饲养高度危险的狗。如果狗被认为是“恶狗”,法官将命令主人采取某些措施宠物狗咬主人怎么训练,防止狗伤害人。如果法官认为狗的危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可以下令将狗杀死或带离城市;

二是控制养狗数量。在城市公共空间和公共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一户不得饲养多只狗,对符合条件的狗应当进行绝育手术。

例如,希腊《宠物福利法》规定,如果宠物超过1岁,主人必须在收养之日起6个月内给宠物进行绝育手术,否则可能会被罚款1000欧元。

对宠物狗实行数量控制,不仅有利于为人们的正常生活留出空间,减少政府在动物管理方面的财政支出,而且有利于减轻养狗人的负担,改善狗的生活条件,使其得到充分的照顾。 。

第二,睦邻友好和善待宠物的义务。狗主人在享有养狗权利、享受养狗乐趣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至少两项义务:

一方面,对邻居和公众有义务,最重要的是对狗的约束和管理。主人带狗进入公共场所时,必须用狗绳拴住或牵引。尤其是发情期的狗狗,切不可让其在外面闲逛或随意奔跑;主人必须对狗的排泄物负责。有责任避免对行人造成阻碍和麻烦。

另一方面,对狗也有义务宠物狗咬主人怎么训练,即要善待宠物,禁止虐待和遗弃。对此,《瑞士动物保护法》规定,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必须参加相关课程并通过考试。只有掌握了养狗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获得养狗的资格。

为了防止主人遗弃动物,德国动物福利法规定,每只宠物都必须进行身份识别和登记,在耳朵或腿上纹身或标记,或者以无痛的方式植入芯片。在日本,动物是“终身”饲养的。如果狗主人未及时给动物喂食、饮水,或者以其他方式虐待、遗弃动物,将被处以罚款。

三是政府的管理措施。为了平衡养狗人和非养狗人的关系,维护公共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养狗许可制度,即养狗需要政府同意,并有许可证。在英国,狗需要登记,狗主人有义务训练狗服从,确保狗不会对公众造成伤害;

2、疫苗接种制度,即给犬注射疾病疫苗。在美国的一些州,法律要求宠物的项圈上必须贴有带有疫苗接种证明的有效标签;

3、流浪狗接待制度,即无主流浪狗的收集和管理。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到处设立流浪动物临时收容所。流浪动物进入收容所后可以被外来人收养,进行体检、疫苗接种和节育等。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未领养的流浪狗可能会被安乐死。

例如,2013年,罗马尼亚首都一名4岁男孩被流浪狗咬死后,罗马尼亚议会以多数票通过了《流浪狗安乐死法案》。根据该法案,政府有权逮捕街上的流浪狗。犬只集中收养。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或收养,流浪狗可以被安乐死。

四是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养狗人未履行对邻居和公众的义务,恶犬伤人、扰乱公共秩序、传播疾病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养狗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有私法责任,主要是经济补偿。我国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攻击性狗的主人必须承担因狗咬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潜在的巨额精神损失。

在美国,大约38个州在其立法中对狗咬(狗咬法)有明确的民事责任规定,大约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对狗叮咬承担了严格的责任。业主必须对狗叮咬负责。货币补偿的责任。同时,如果狗被认为处于“危险或恶性”情况,政府或法院还可以命令所有者绑住狗,购买责任保险或剔除狗。

另一方面,也有公法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所有者未能履行其对狗的管理义务并对人造成严重伤害,他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

例如,如果狗是法律禁止的暴力狗,并且主人在walking狗时未能将狗绑在狗时,导致一只狗,在上述的上述恶性狗叮咬盒中无辜的孩子被狗咬伤杨立新 韩旭 劳东燕 李宏勃:“狗咬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如果受伤达到严重程度,狗主的行为涉嫌犯罪,狗主的行为应基于“造成疏忽造成严重伤害的罪行”第235条,最高刑罚为三年徒刑;如果造成死亡,则“疏忽造成严重伤害”的犯罪应基于“刑法”,“疏忽造成死亡的罪行”在第233条中最高判处七年监禁。

实际上,外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在2001年,两只大狗在旧金山杀死了一个邻居。除了对狗安乐死外,警察还对狗的主人安乐死。法院还裁定狗的杀人罪所有者被判处四年徒刑。 。

3。人类和狗如何在城市生活中和谐中生活?

在繁华和孤独的城市中,狗正变得无处不在,是城市中必不可少的成员。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如何实现人类和狗的和谐共存已成为一个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共同思考和共同努力解决。

可以说,养狗的问题是社会治理的晴雨表。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不仅反映了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公民质量,而且还表明了城市甚至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为了实现人类和狗的和谐共存,狗主人需要遵守规则并尊重他人。它需要非狗所有者的理解和宽容。它还要求政府完全履行其管理职责,负责和有效,并且在遇到问题时不要放松或逃避。

首先,狗主人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并认真地承担他们作为好邻居的义务。

养狗是城市居民的正确和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一定不能以侵犯他人权利为代价,并且不能以他人的痛苦为基础。

动物可能是无知的,但是人们必须明智并遵守规则。作为一名称职的狗育种者,您应该避免养育大型狗或侵略性的狗,及时申请狗的许可,定期注入疫苗,确保狗的身心健康,并努力将狗构成的危险最小化其他的;关于吠叫狗的问题,狗主人需要进行必要的训练和对宠物狗的合理控制,以避免影响和侵入周围人的和平生活;当他们的狗在户外行走时,他们必须将狗放在皮带上,及时处理狗的粪便,并展示良好的行为是狗主人的最基本品质。

其次,公众需要承担容忍狗育种现象并就狗问题进行理性沟通的义务。

养狗是居民的权利。狗在狗主人的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执行特殊功能。因此,公众必须宽容,理解和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尤其是狗,尤其是导犬和心理指导犬等工作犬,并且必须提供合作与支持。

同时,在涉及狗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上,公众讨论应该是理性的和和平的,避免道德绑架和言语暴力,并避免引起种族分裂和种族对抗。

第三,执法机构必须积极承担狗育种引起的城市治理问题的监管责任。

狗的问题涉及各种因素,例如区域差异,种族特征,习俗和习惯,目前主要受当地立法的监管。

为了控制狗育种的问题,全国许多地方都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或政府法规杨立新 韩旭 劳东燕 李宏勃:“狗咬人”事件责任如何承担?,包括“成都狗育种管理法规”等等。

但是,在没有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甚至相对较健美的前提下,在某些地方狗繁殖的问题仍然已成为社会上的“固执疾病”,从而引起了各行各业的强烈不满。原因之一是尚未有效实施相关法律。执法人员未能很好地执行监督职责,并且诸如行动缓慢和无所作为等问题。

因此,为了使颁布的法律“长出牙齿”而不是被简化为“纸虎”,执法机构必须遵守“法律义务”的概念,并根据法律完全履行其职责。他们不仅必须惩罚虐待宠物或放弃宠物的人。必须按照法律处理行为,以便可以对人道治疗宠物,并必须根据法律严厉惩罚伤害人们的非法狗狗和恶性狗,以便公众可以真正感到秩序和安全。

狗问题本质上是人类问题和管理问题。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困难的问题,而且还提供了改善和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机会。在传统社会中,狗过去曾与农村的人们和谐地共处。在现代社会中,狗当然可以继续与城市的人们和谐地共存。

如果每个狗爱好者都可以按照法律来保留狗,请考虑他的邻居的感受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如果不保留狗的人可以对狗保持养狗的更多了解和宽容,如果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我们会发现狗的存在不仅不会使城市变得更糟,而且相反,它使城市变得更加活跃,使生活更加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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